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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我市购房和人才落户政策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加强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进一步完善购房和人才落户政策,促进房地产市场 平稳健康发展,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就相关政策调整事项通知
如下:
一、购房政策调整事项。
(一)落户我省的人才。须提供本人在海南省累计 12 个月 及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方可购买第一套住房 (含二手住房,不含产权式酒店,下同);在第一套住房购房合同备案之日起满 36 个月,方可购买第二套住房。
(二)未落户我省的人才。本人家庭在我省无自有住房,须 提供本人在海南省累计24 个月及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可购买 1 套住房。
(三)非本省户籍人员。不再区分限购区域与非限购区域,实行全区域限购。非本省户籍家庭购买住房,须在我省无自有住 房,且提供至少一名家庭成员在我省累计 60 个月及以上个人所 得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可购买 1 套住房。
(四)离异人士。对夫妻离异的,自离异之日起任何一方 3 年内购买商品住房,其拥有住房套数按离异前家庭在我省拥有住房的总套数计算。
二、人才落户政策调整事项。我市人才落户按照《海南省人 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引进人才落户实施办法〉的通知》(琼 府〔2017〕66 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经认定的各类高层次人才(A、B、C、D、E 类)在我市购买商品住房的政策保持不变。
本通知政策实施前已按规定购房的,可凭购房协议、付款凭 证等资料继续办理合同网签备案及不动产登记手续。 本通知政策实施前已取得公安部门出具的《准予迁入证明》 的人才,可继续办理落户手续。
大专及以上学历限制为40周岁以下(其中985、211院校除外);中级职称、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的人才40周岁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