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才安居办法废止了吗(深圳人才住房购买条件详解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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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入户直通车 时间 : 2022-06-16 17:5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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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小伙伴在后台留言问小编深圳市人才安居办法

因为在留言区三言两语讲不清楚

并且有类似疑惑的小伙伴也不少

所以小编今天就打算给大家

好好讲讲公租房/安居房/人才房

三者之间的区别

过了这村就没这店了

有需要的赶紧收好哈

房源性质不同

公租房是租的,人才房大部分是租的,安居房则是买的

深圳市人才安居办法废止了吗(深圳人才住房购买条件详解政策)

申请条件不同

人才房

具体到每个房源,要求的申请条件都会有些差异,申请方式也有所不同,没有统一标准。这里以坪山区2021年12月份配租的人才房为例,给大家做个参考:

配租对象:工商注册登记地或税务登记地在坪山区的企(事)业单位(包括但不限于机关事业单位、企业、民营医院、民营学校、社工组织等,以下同)中的新市民、青年人。

配租条件:企(事)业单位申报及安排入住的新市民、青年人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入住人已与单位签订全职的劳动合同,并在坪山区缴纳社会保险。

2.入住人及其同住的家庭成员在本市范围内未拥有任何形式的自有住房(含住房建设用地),提出申请时在本市均未正在享受任何形式的住房保障,未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入住人已婚的,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申请,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应当作为共同申请人。

注:1.“社会保险”指养老保险或医疗保险,不包括少儿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等其他险种。

2.“购房优惠政策”指在深圳市购买过政策性住房或者享受过购房补贴、受赠政府人才安居住房。

公租房

需同时满足户籍、年龄、社保、住房条件才可以资格申请。

一、户籍条件

申请人必须具有本市户籍(但投靠子女取得本市户籍的居民不能作为申请人)。申请人已经组建家庭的,应当以家庭为单位提出公租房轮候申请:

具有本市户籍或者持有本市居住证满一年的申请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应当列为共同申请人;

具有本市户籍的申请人(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可以作为共同申请人(父母至少一方有深户),但在承租期间不得重复享受本市其他任何住房保障政策优惠。

图源:摄影图-500723841

注:1、投靠子女取得本市户籍的居民,只能作为共同申请人。

2、如果申请人的配偶是现役军人,但是没有深圳市户籍,可以作为共同申请人,并且申请条件不受户籍限制;

3、如果申请人的成年子女因服兵役、就读全日制学校而将户籍迁出本市的,视为具有本市户籍。

二、年龄条件

申请人在提出轮候申请之日(含当日)年满18周岁。

三、社保条件(只需满足一项)

1、申请人参加本市社保(养老保险或者医疗保险,不含少儿医疗保险,下同)累计缴费3年以上;

2、申请人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者中级及以上职称的,参加本市社保累计缴费1年以上;

3、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属残疾人联合会认定为一、二、三、四级残疾人或经民政部门认定为抚恤定补优抚对象的,不受缴纳社保的时间限制。

四、住房条件(需同时满足)

1、申请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共同申请人在本市未拥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

2、申请人及其配偶或者其他共同申请人未租住任何形式的保障性住房;

3、申请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共同申请人3年内未在本市转让过或者因离婚分割过自有住房;

4、申请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共同申请人在本市未领取购房补贴。

五、其他条件

正在本市领取租房货币补贴的,可以依照本办法申请轮候公租房,经轮候选房并承租公租房的,停止享受租房货币补贴。

安居房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安居房轮候申请:

一、户籍条件

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均具有本市户籍;申请人应当以家庭为单位提出安居房轮候申请:

申请人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应当列为共同申请人;

具有本市户籍的申请人(配偶)父母可以且只能列为安居房共同申请人,申请人(配偶)父母未离异的,不得单独一方列为安居房共同申请人;

申请人成年子女不能列为安居房共同申请人。

注:1、申请人配偶属现役军人的,可以不受户籍限制;

2、申请人的未成年子女因就学而将户籍迁出本市的,视为具有本市户籍;

3、年满35周岁的单身居民,可以个人名义提出安居房轮候申请。

二、社保条件(只需满足一项)

1、申请人参加本市社会保险累计缴费5年以上;

2、人才安居政策中规定的领军人才、新引进高级人才(2010年5月14日后引进的正高、副高)和中初级人才(本科及以上),参加本市社会保险累计缴费3年以上;

3、属于以下特殊群体的,不受缴纳社会保险时间限制:

①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属于经民政部门认定的抚恤优待、优抚对象;

②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属于经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残疾人

三、住房条件(须同时满足)

1、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均未在本市拥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且在申请受理日之前5年内未在本市转让过或者因离婚分割过自有住房;

2、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在本市未购买过准成本房、全成本房、社会微利房、全成本微利房、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型商品房等政策性住房,未享受过人才购房补贴、海外高层次人才奖励补贴等购房优惠政策;因违法行为被终止发放购房补贴的,视为已享受购房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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