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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维扬书生
因喜欢丰田“霸道”汽车(现已更名为丰田“普拉多”),沈阳90后男子刘某某决定改名为“刘霸道”,但被当地派出所拒绝。该男子于是将派出所告上法庭。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这起行政诉讼的一审判决书。法院认为,原告要求被告履行变更户籍登记姓名法定职责的理由不成立,判决驳回原告刘某某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刘某某并未上诉,目前该案判决已经生效。(7月8日 澎湃新闻)
刘某认为公民享有修改自己名字的权利,有权依法变更自己的姓名,他把自己的名字改为“刘霸道”的诉求似乎合情合理,他却不知道的是,姓名的更改也应遵守相关法律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二条明确:“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本案中,原告申请变更户籍登记姓名为“刘霸道”的理由是:“霸道”系其喜欢一款汽车的名称,变更后的姓名听起来更有气势。上述理由均不是需要变更户籍登记姓名的特殊原因或正当理由。如人人因个人喜好而变更户籍登记姓名,则会给社会公共管理带来巨大成本,亦会增加社会管理的风险性和不确定性。法院认为,当地派出所对其变更姓名的请求不予准许并无不当。
像这样心血来潮随心所欲改名的,刘某不是第一个,也不是最后一个。1986年,江西鹰潭男子赵志荣喜得贵子,为孩子取名“赵C”并拿去进行户籍登记,20年后,在贵州读大学的赵C到鹰潭市公安局月湖区分局江边派出所换发第二代身份证时,却因名字无法录入公安部户籍网序被要求改名,赵C一纸诉状将派出所告上法庭,最终法院判定赵C用规范汉字更改名字。
这些案例无不说明,凭个人喜好愿望自创或更改姓名,会造成对文化传统和伦理观念的冲击,既违背社会善良风俗和一般道德要求,也不利于维护社会秩序和实现社会的良性管控。法律赋予公民使用、变更姓名的自由,但同时也对于该权利的行使作出若干限定,所以姓名的变更权并非一种无限的自由权,而是一种有限制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