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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种情况不能获得
公租房保障
●申请家庭成员名下拥有机动车辆(残疾人代步车、摩托车、电瓶车除外)
●申请家庭成员名下有企业注册信息(个体工商登记信息除外)
本报讯(记者 张磊)10月27日,记者从市住建局获悉,为有效提升公租房保障精准度,哈市出台了《哈尔滨市保障性住房资格申请准入条件的补充规定》。根据《补充规定》,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37828元的住房困难家庭,可获得哈市公租房保障。拥有企业(个体工商登记信息除外)、车辆(残疾人代步车、摩托车、电瓶车除外)及非住宅房产的家庭,不能获得公租房保障。近期,哈市将依据《补充规定》相关内容对现有保障家庭资格进行审核,不符合规定的家庭,在资格审核期间完成整改的仍可获得保障。
《补充规定》明确,今年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37828元的住房困难家庭可申请我市保障性住房资格,今后年度收入认定标准以政府当年公布为准。对申请家庭成员名下拥有商服、商住公寓、车库等非住宅房产的不予保障;对申请家庭成员名下拥有机动车辆(残疾人代步车、摩托车、电瓶车除外)的不予保障;对申请家庭成员名下有企业注册信息(个体工商登记信息除外)的不予保障。对离婚登记不足两年的原婚姻双方,在保障性住房资格审核时仍视为同一家庭的成员。
为进一步提高资格审核数据准确性,哈市正在建立保障资格审核部门联席会议制度,搭建多部门数据共享、联合审查的保障资格认定体系,汇总户籍、收入、房产、婚姻、车辆、工商注册等相关审核信息,可通过部门信息共享获得的数据,不需百姓再行提供。同时,哈市发挥社会信用评价体系作用,广泛推行申报承诺制,进一步简化办事手续、压缩审核环节。通过数据共享审核模式,取消纸质申报材料,有效实现保障信息的数据化管理。
下一步,哈市将加大资格信息核查力度,对不符合保障条件家庭及时予以清退,全面推进哈市公租房资格审核工作的精准、高效。
来源: 哈尔滨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