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父母投靠条件
1.被投靠人迁入深圳市户籍连续满8年且仍拥有深圳户籍;
2.申请人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夫妻双方须一并提出申请(未婚、离异或丧偶除外);
3.被投靠人属本市家庭户成员;
4.申请人配偶已入户本市的,须按照夫妻投靠条件和要求办理随迁;
5.申请人配偶长期在国(境)外居住,但未取得居留身份的,应一并申请;配偶系外国籍公民,港、澳、台、侨人员的,可单独申请;
6.申请人无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或活动的记录。
二、申请材料
1.申请人及随迁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2.被投靠人户口簿、身份证
3.父母子女关系认定材料(其一即可)
(1)被投靠人出生医学证明;
(2)申请人户籍地派出所出具的父母子女关系证明或户口底册复印件或能反映亲子关系的户口簿;
(3)申请人户籍所在地街道办或乡(镇)政府出具的父母子女关系证明(须加盖街道办或乡、镇政府公章);
(4)公证处出具的父母子女关系公证书。
4.申请人现婚姻状况证明材料
(1)未婚的,免提供;
(2)申请人离异,户口簿“婚姻状况”栏未登记为“离异”的,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民事调解)书;
(3)申请人丧偶,户口簿“婚姻状况”栏未登记“丧偶”的,提供配偶死亡证明文书;
(4)申请人配偶系外国籍公民,港、澳、台、侨人员,提供配偶在国(境)外的身份居留证件,亲子关系证明中未体现该配偶身份信息的,还须提供结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