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条件
1.申请人父母双方或一方是本市常住户口居民。
2.申请人系被投靠人有法定抚养责任(或征得有抚养权一方同意办理迁户)的未成年子女或以下成年子女:
(1)年满18周岁不满20周岁,在高中(含中职、中技)或大学教育阶段在校就读的成年子女(户口未迁至院校所在地)。
(2)本省生源且户口已迁至院校所在地的未婚未育应届高校毕业生,毕业后未正式落实接收单位,父母户口已迁至本市的成年子女。
3.申请人为被投靠人继子女,其市外户籍有抚养权的父或母符合我市夫妻投靠条件的,该继子女可单独投靠继父或继母。
4.申请人无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或活动的记录。
二、申请材料
1.申请人及随迁人的身份证、户口本
2.被投靠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3.结婚证
4.出生医学证明
5.年满18周岁不满20周岁,在高中(含中职、中技)或者大学教育阶段在校就读的(户口没有迁到学校的成年子女)材料:
需提供《学生证》等在校证明(注明学校地址、校办电话和联系人姓名)、加盖学校或者学籍管理部门公章的《学籍登记表》复印件;
6.户口已迁至院校所在地的本省生源未婚未育应届高校毕业生:毕业证、孩子个人写的未婚未育声明
7.抚养权材料(三选一):
①该子女抚养权归属申请人或被投靠人的法律文书[离婚证和离婚协议或法院抚养权(变更)判决(调解)书或抚养权变更公证书];
②有抚养权方同意子女迁户的公证书;
③父母双方到受理窗口现场签署的同意迁户声明。
8.非婚生子女材料:
①《出生医学证明》体现另一方父或母信息的,参考第6点。
②《出生医学证明》体现另一方父或母信息但确实无法联络明确抚养权的,或《出生医学证明》未体现另一方父或母信息的,由申请人在《非婚生育子女情况声明》上详细说明情况,并现场书写“本人申报儿子(女儿)XXX入户,因抚养权不明带来的纠纷涉及入户问题的,由本人承担法律责任”。
③随生父迁户的,还须提交亲子鉴定证明书。
9.收养子女材料
提供《收养登记证》。收养子女属生父母因特殊困难无力抚养或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子女的,还需提供收养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
10.国(境)外出生的
有翻译资质机构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中文翻译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