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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纳税积分入户是指对持有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且在深圳依法注册的企业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合伙企业出资(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主、个体工商户业主及就业个人,按照积分制要求进行积分,依照分值排序,在年度计划安排额度内审批入户。
申请投资纳税积分入户的人员还应同时具备以下的基本条件:
1、迁户时年龄应当在55周岁以下,年龄45周岁以下的加分,50周岁以上的减分;
2、持有有效的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
3、从事相关职业身份资格须满36个月;
4、有关人员迁户时,应无刑事犯罪记录,且无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或活动的记录;
5、纳税迁户人员办理入户手续时,应当向有关部门提交税务部门开具的完税凭证、纳税证明或纳税记录、纳税清单。企业或个人缴纳的各项税款必须是依法申报并已经缴纳的税款(不包含代收代缴及由税务、司法部门追缴入库的税款)。
投资纳税积分入户办理程序 投资纳税积分入户实行统一集中受理,每年一次。每年度一至二季度受理申请,三季度审批,四季度办理入户,具体时间由市公安局每年另行公告。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申请办理投资纳税积分入户:
(一)在深圳市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法定代表人,该企业在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缴纳的税额累计在360万元以上。
(二)在深圳市依法登记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股东、合伙企业出资(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主,在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以其投资份额占该企业实收资本的比例而分摊企业已缴纳的税额累计在72万元以上。
(三)在深圳市依法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业主,在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缴纳的税额累计在36万元以上。
(四)在深圳市就业的个人,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依法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限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项目)累计在30万元以上。
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人员,迁户时年龄应当在55周岁以下,且持有有效的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前款第(一)项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前款第(二)项的自然人股东、合伙企业出资(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主,前款第(三)项的个体工商户业主,应在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以内在同一企业,且一直具备与申请事由相适应的身份资格。
纳税迁户人员办理入户手续时,应当向有关部门提交税务部门开具的完税凭证、纳税证明或纳税记录、纳税清单。企业或个人缴纳的各项税款必须是依法申报并已经缴纳的税款(不包含代收代缴及由税务、司法部门追缴入库的税款)。
第六条 有关人员迁户时,应无刑事犯罪记录,且无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或活动的记录。
第七条 投资纳税积分入户人数实行年度总量控制。年度入户指标数量纳入深圳市年度户籍人口增长计划内统筹安排,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投资纳税积分入户指标由申请人年龄、依法纳税、身份资格、诚信守法等指标组成,入户总积分为各项指标累计积分。市发展和改革委、市公安局可根据计划执行情况适时对积分指标及分值做动态调整。
第九条 办理投资纳税入户人员应当向市公安局提出申请,其积分信息统一纳入深圳市积分入户信息库,按由高到低的顺序进行排名。
第十条 投资纳税积分入户实行统一集中受理,每年一次。每年度一至二季度受理申请,三季度审批,四季度办理入户,具体时间由市公安局每年另行公告。市公安局根据入户申请人员积分分值排名和年度积分入户指标,确定正式入户人员名单,并及时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公示期满后,正式入户人员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市公安局提交相关入户材料。审核通过的,办理相关入户手续。
注意事项:投资纳税积分入户申请人员应确保入户申报材料真实有效。经有关部门查实,存在隐瞒、欺骗或提供虚假材料的,5年内不再受理其入户申请;已经入户的,予以注销,退回原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